據悉,這是2015年1月1日新《環境保護法》生效以來,最高法在《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后,頒布的第二個審理環境責任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此舉旨在統一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裁判標準,解決司法實踐中環境污染責任歸責原則、責任構成以及數人侵權責任劃分等法律適用不統一等疑難問題,指導全國法院正確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切實保護受害人的民事權益。
《解釋》共19條,主要從8個方面對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解釋。一是明確《解釋》的適用范圍,既包括環境私益訴訟案件,也適用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既適用于污染環境案件,又適用于破壞生態案件。二是明確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和減免事由。三是明確了數人分別或者共同排污時,污染者對內對外的責任承擔方式。四是明確了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訴訟地位和責任承擔。五是明確了被侵權人和污染者之間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六是明確了環境污染案件中有關鑒定意見、檢驗檢測或者監測報告以及專家輔助人的意見等有關證據的適用。七是明確了環境污染案件中有關行為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八是明確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侵權的承擔責任方式。